紅網湘潭站12月22日訊(湘潭日報記者 洪靜雯)在日常生活中,一張小小的借條(欠條)中,違約金是其必不可少的內容。違約金數額該如何定價?能否憑藉款人隨意開價?法律是否有相關保護和約束?12月21日,韶山市人民法院法官向我們分析了一起買賣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糾紛。
  案情經過:
  今年初,家住韶山的張嘉與李立因買賣合同構成債權債務關係,李立向張嘉出具了一張欠條。雙方約定,李立欠貨款94700元,於2013年5月1日前還清,如未還清,則要償付違約金50000元。合同到期後,李立一直未能如約償還本金,人也不見蹤影。張嘉無奈只好將李立告上法院,要求李立償還貨款及履行違約金。
  經過法院審理,張嘉與李立之間的買賣合同關係合法有效,出具的欠條內容真實。但借條中,違約金的數額過高。但因李立未能按時出席庭審。最終,法院判決李立賠償張嘉違約金50000元。
  如果李立出庭案件,結果又會如何呢?
  法官解析:
  韶山市人民法院法官龍海騰表示,根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實際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增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實際損失,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30%,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合同法》同時規定:當事人主張約定的違約金過高,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以實際損失為基礎,兼顧合同的履行情況、當事人的過錯程度以及預期利益等綜合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本案中,張嘉與李立雙方約定了違約金為50000元,明顯高於貨款94700元的30%,李立可以根據相關法律向法庭提出抗辯意見。但因李立未出庭應訴,也未在答辯狀中提出此問題,法院不能依照職權對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進行審查和作出調整的裁判。  (原標題:借款違約金過高可申訴 不提出抗辯將喪失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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